2007年5月31日 星期四

15天前就走了,到前2天才公告離職,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2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八、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生變動者。


第3條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
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除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
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應依上開作業
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各款應於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
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
之規定時,上櫃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上櫃公司於國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
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
中心。
上櫃公司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如需於交易時間內為之者,應
事先報經本中心同意,並應於說明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
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揭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9條  
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 (以下同) 參萬
元之違約金
,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 (含本次 )者,該
次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處以壹佰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
並函知上櫃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
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一、上櫃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二、上櫃公司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三、上櫃公司未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所需相關資料者。
上櫃公司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
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對其有價證券之買
賣採預收款券交易,或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停
止買賣。
上櫃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
納違約金。
經查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本中心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
機關憑辦。
 


   


2007年5月14日 星期一

動動腦吧,會計人,吃飯的傢伙不能生疏了。

猜猜看下面發生了什麼事?


1.


機器設備             200


折舊費用              20


    R/E                            60


    A/D                         160


2.


原則變動累計影嚮數    62


折舊費用                        22


    A/D                                   84


3.


長投                  32


    投資收益              12


    R/E                         20


4.


INV.                  28


    COGS                 28


5.


R/E                   56


    公司債溢價            43


    利息費用                13


2007年5月10日 星期四

馬的,憑什麼,會計就是給你們作爛的...
















本篇轉載自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站


 


財金(評) 096-035 號



May 3, 2007


這樣做不是「合法化」而是「地上化」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 曾巨威
關鍵字: 稅務代理 記帳士

日前近萬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包圍立法院,向立委陳情,以「要正名」、「反歧視」為口號,要求修法開放免試取得記帳士專門職業資格。今年是選舉年,目前朝野政黨都在為立委黨內初選的提名決定煞費苦心,而為爭取上榜,現任立委們更是個個競相做秀表現,希望以選票利益換取個人的政治前途。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聯會發起這項抗爭活動,時機的選擇顯然經過詳細考量。果然,在龐大的壓力下,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不分藍綠黨派皆一致支持這項「免試換證」的修法,順利初審通過相關條文的修正,只保留在二讀會前的朝野協商。我們了解記帳及稅務代理人團體為保障自身權益而發起這項舉動,誠如其標語所言,「我們本來就合法而不是就地合法」,此話的確為真,但卻亦因此而更加凸顯出其所主張與爭取者的不合理。

其實,所謂「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在民國九十三年以前,都統稱為「記帳業者」,代中小企業從事報稅與簡單記帳業務,並沒有正式的執業資格,故均屬「非法」,但又因其存在的事實而稱之為「地下」。民國九十三年財政部正視其存在及對中小企業著有貢獻的現實,決定立法讓記帳業者正名,經過國家考試通過者,名之為「記帳士」。自此以後原來的記帳業者乃有了「合法化」的管道,只要取得記帳士資格,便可在登錄區域內執行法律賦予的各項相關業務。這項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乃是自民國四十二年,財政部派遣十二人組團考察日本之稅理士制度,建議仿效日本設置稅務代理人之後,歷經了五十年才得以成功建立的法制。其間,不但有立法或行政命令的爭議,更有會計師與記帳業者的衝突,甚至連名稱與定位皆曾引發熱烈討論,由此可見其中涉及的問題與利害關係的複雜,從而在修訂條文中存在了許多不得已的妥協與牽就。

由於從事記帳業者人數眾多,考慮到尚未取得國家考試合格證書者,亦能保障其原有的工作權,故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乃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換言之,立法後遲未拿到合格證書者,亦有一個「便門」,只要登記受訓列管即可繼續執業,且執業範圍與記帳士完全相同。即因此一條文的存在,使得記帳士法的通過,讓所有的記帳業者皆能得以「合法化」,即使沒有取得國家考試的證照。惟一的差別是,領有合格記帳士執照者可以冠冕堂皇的在「地上」執業,以專業的表徵來吸引客戶,相反地,無記帳士證的業者則只能在專業能力被質疑的「地下」謀生,但不需要擔心違法。惟亦即是這個牽就現實的規定,讓已經合法化後的業者,仍然可以有繼續抗爭的藉口,要求有從「地下」走向「地上」的機會。

其實,記帳及稅務代理業務其專業性質,涉及法律、財稅與會計三個領域知識,為保障徵納雙方之權益,法律上對於其資格之取得、業務之監督管理、以及違法之懲戒等,均應有嚴格之規範。記帳士既是專門職業的一種,依憲法規定本即須依法考試或檢覈取得資格,論者或謂允許「免試換證」,依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乃有違憲之虞,但我們更認為,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自始即已牴觸了憲法的基本精神。本來這個條款應該只是一過渡性的安排,亦應該具有明確的落日性。既然考試取證為專業資格的認定標準,則在兼顧眾多記帳業者實際生計之同時,更應該予以考試年限的約束。未料到這種寬限巧門,如今竟反而成為業者進一步要脅的法律漏洞。

政府准許無記帳士證業者,享有與具證書者同樣的執業資格,對於憑己力考試取得證照者本來即是一種不公平,甚至還貶抑了專門證照的價值與公信力。所幸,在市場自由競爭以及民眾對專業品質的要求下,擁有記帳士證書者仍然具備較優勢的競爭力,進而尚能保持無法被取代的地位。若非如此,那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也不會那麼看重記帳士證照而強要求「以照換照」了。惟據財政部表示,全國八千五百多名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中,已有一千多人通過記帳士考試,如今若修法讓其餘的人「免試換證」,則對那些通過考試才領到證照的人不啻更加深了一層不公平,這些人蓋皆變成被政府欺騙的傻瓜。

總之,民國九十三年的立法開了一個錯誤的便門,以致現在要承受這個後果。但為了維護國家典章制度的公信力以及社會的公平正義,立委諸公千萬不能因為選舉利益考量而一錯再錯。

〈本文刊載於20070502工商社論〉


小檬短評:雖然也有不錯的記帳業者,很盡心的幫客戶記帳,恁爸真的見過那種傳票、憑證、帳冊整齊到可以堆積木的情形,這樣的業者,我們在查完帳後,會整理成跟來的時侯的一樣的樣子,才送回去。


有原則,當然有例外。這堆垃圾回去的時侯,恁爸會讓他變成放了半年的垃圾。恁爸遇過不少爛貨,忘不了有一年的5/27,更,一個記帳業者把他的帳(真的是帳嗎?)送來事務所,我見到他送來的東西(OS:馬的,是垃圾嗎),這只是一家中小企業,可是,更,全年只切一張傳票,馬的憑證咧?更,在箱子裏,用一包包紅白相間的塑膠袋裝著,看起來連分都沒分,讓人嚴重質疑你的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金額的合理性,看樣子連傳票的金額也是隨便打上去的。憑證上還沾滿了被踩過的泥土「 TIMBERLAND 」,我很勉強把他拼出來。根據專業判斷可能是嫌犯從馬路上檢來的?


「憑證可以排一下嗎?把傳票印出來訂在傳票後面,這樣可以查的比較快!」「唉,我怎麼有時間啦?我們去年也這樣,你們會計師也說這樣就好了。」


「OS:我聽你在放屎,馬的5/27你才拿這堆垃圾給我,是怎樣,要我幫你作就對了,馬的B 咧」,結果是..,5/29下午申報完成,馬的,爛人。


今天不扯一堆什麼立法正當性的一堆問題,記帳士都考不過,你憑什麼讓客戶相信你有能力幫他記帳、就想憑著自已的破爛經驗和不要臉的精神混一年算一年。有連署的政客立委,我會永遠記得你們的名字,這輩子也別想我的票會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