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日 星期四

15天前就走了,到前2天才公告離職,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2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八、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生變動者。


第3條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
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除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
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應依上開作業
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各款應於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
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
之規定時,上櫃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上櫃公司於國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
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
中心。
上櫃公司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如需於交易時間內為之者,應
事先報經本中心同意,並應於說明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
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揭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9條  
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 (以下同) 參萬
元之違約金
,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 (含本次 )者,該
次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處以壹佰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
並函知上櫃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
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一、上櫃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二、上櫃公司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三、上櫃公司未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所需相關資料者。
上櫃公司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
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對其有價證券之買
賣採預收款券交易,或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停
止買賣。
上櫃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
納違約金。
經查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本中心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
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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