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陳伯松】 2006.12.07 04:29 am
資產負債表左方的各個資產科目,通常能為企業(會計個體)帶來未來的經濟效益,這句話講專業一點,即「在未來,會為企業產生現金淨流入」;講通俗一些,即具有價值。
但在企業實務上,有些資產項目在一段過渡期間裡,它的價值有了問題,例如:閒置資產、停業部門…等,企業對於這些價值有問題的資產,目前會計處理尚無明確依據,本會頒布第38號公報「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後,規定自2007年元月1日 (含)以後的財務報表適用之,(得提前適用,但不得追溯調整),上述資產若確實有處分計劃,處於待出售狀態,可以在流動資產下列示。
第38號公報所針對的資產有三大類:
一、待出售的非流動資產
二、待出售的處分群組
三、停業單位。
所謂待出售是指,資產處於目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並且能符合下列各條件:
一、管理當局已核准出售的計畫
二、管理當局已積極尋找買主;
三、管理當局已參考資產的現時公平價值,積極洽商交易
四、出售交易原則上應於一年內完成,如有延宕也能符合公報的規定
五、出售計畫極少可能會有重大改變或終止情事。
所謂停業單位(本公報發布後,其餘各號公報及「停業部門」者,均改為「停業單位」;「繼續營業部門」者,均改為「繼續營業單位」。),是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企業組成單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代表-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
二、企業計畫處分之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之一部份。
三、以出售為目的而取得之子公司。所謂「企業組成單位」是指,以繼續經營及財務報導的目的而
言,其營運及現金流量可與企業其他部份明確區分者,企業組成單位可能為一個,或一組現金產生單位。
另外,下列各資產排除於本號公報適用之外:
一、遞延所得稅(已依第22號公報規定處理)
二、退休辦法下的資產(已依第18號公報規定處理)
三、金融商品(已依第34號公報規定處理)
四、保險合約之合約權利。
企業將於未來報廢或使用至經濟年限,及以非出售方式廢棄資產,也不能將其列為待出售資產處理。
待出售資產應以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來衡量。待出售資產若係企業新取得者,(主要以再出售為目的),且符合公報第24段規定者,應依公報第28段規定處理;待出售資產若企業合併時新取得者,應以其淨公平價值衡量。
至於在資訊的表達與揭露方面。待出售資產及負債,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不得相互抵銷。除取得時即分類為待出售子公司者外,待出售資產及負債之主要類別,也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或以附註揭露。與待出售資產有關,而直接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者,亦應單獨列示。停業單位營業損益、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而生之損益,以上的合計數,應於損益表上以稅後淨額單獨列示,來自停業單位營業活動、投資活動及融資活動淨現金流量,可以在現金流量表中表達,也可以附註方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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