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7日 星期四

有關專利權訴訟之入帳

節錄自林蕙真老師討論區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二三八號


    件:


 


    旨:有關 貴社函詢「專利權訴訟支出認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64段之規定:
                           企業認列無形資產時,須有證據顯示該項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本公報無形資產之定義:
      (1)具有可辨認性。
      (2)可被企業控制。
      (3)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2.
本公報規範之認列條件:
      (1)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前述條件適用於原始取得或內部發展某項無形資產而產生之成本,以及續後增


     添、部分重置或服務該無形資產所產生者。故無形資產之後續支出,僅於該支出很有可能產生超過該無形資產原經濟效益且能可靠衡量及可靠歸屬於該無形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始可增加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
  而多數無形資產之後續支出僅能維持現有無形資產之預期未來經濟效益,亦即大


     多數情況下,無形資產原始認列後之支出,因無法增加該無形資產之預期未來經


     濟效益,故其後續支出應認列為費用,不得資本化。


   二、來函所述,有關因專利權而發生之訴訟支出,若為敗訴,則該訴訟支出應認列為


     費損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進


     行減損測試,並重新評估該專利權之剩餘耐用年限;若為勝訴,該訴訟支出如僅


     維持該專利權原來之績效水準並無法增加該專利權之未來經濟效益,則該訴訟支


     出亦應認列為費損,不得增加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專利權勝訴所發生的費用一律資本化嗎?
鄭丁旺說要有增加績效年信者才可資本化。....誰才對ㄚ?


我翻了一下鄭丁旺老師的書,「中級會計學上冊」第7版第556頁第5段,鄭丁旺老師說:「若因專利權受到侵害而發生訴訟,其訴訟費用應如何處理,視訴訟之勝敗以為定。若訴訟獲勝,則專利權得以確保,訴訟費用乃為維持專利權之必要支出,應列為專利權成本。惟通常此種訴訟均曠日廢時,一拖數年,在支出時,又無把握是否必勝,基於穩健起見,實務上多當作費用。」

而林蕙真老師跟鄭丁旺老師的看法相同,若訴訟獲勝則因訴訟而發生的費用列為專利權成本的增加,但通常訴訟之過程可能延宕數年,許多相關支出發生時勝敗仍未確定,為保守起見常將其作為費用處理。(請參照老師所著中級會計學第496頁)

此處鄭丁旺老師和林蕙真老師的看法應該是相同的喔,沒有出入才對 @@"


 


判決確定前,基於穩健原則,應該列為費用處理,若當年即經判決勝訴,應將已認列為費用的訟訴費轉列為專利權成本。
若往後會計年度才經判決勝訴,可將勝訴當年已認列的訴訟費用轉列為專利權成本,但過去年度所認列的訴訟費用不再予以調整轉入專利權成本。


 


關於我們討論的問題,似乎有以下不同的看法,大家來討論看看吧:

有關專利權等無形資產遭到訴訟時,國內舊的作法是:確定「勝訴」時,應將訴訟費用認列為「專利權」成本。
但國外(美國及國際公報)早已不再採行此作法,不論勝訴或敗訴,都是以「訴訟費用」入帳,理由是訴訟在實際上並未增加專利權之實質效益。

相信國內很快就會採行此作法,至於鄭丁旺等知名的中級會計學的書,都已如此作,所以將訟訴費用列入專利權成本的作法,似乎有問題!


 


1.「國外(美國及國際公報)早已不再採行此作法」這句話我持保留態度。我查遍美國公報,沒有查到不是採用這種作法的新規定,多本英文教科書也都還是採用這種作法。

2.
「訴訟在實際上並未增加專利權之實質效益」這句話我也持保留態度。當我們跟別人發生專利權訴訟時,兩家公司都可以主張權利(例如都可以賣某種產品),但是某方勝訴後就獨家享有專利權了,以後收入及利潤不會增加嗎?勝訴真的沒有實質效益嗎?如果說效益的價值跟發生的訴訟費可能不等,這我可以同意,但是根據成本原則,目前能認列的就是實際發生的金額。當然現在大家都有談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的觀念(現在不擬多談),但是這跟不資本化而把它當費用處理完全不相同。

3.
「相信國內很快就會採行此作法,所以現在就採用此法」這更是萬萬不可。如果每個人的「相信」不盡相同,而每個人又都可以「現在就採用他相信很快就會採用的方法」,那豈不天下大亂。

所以,我們還是應該以已經公佈的公報條文的規定為準。這也是為什麼為了商譽以後不再逐年攤銷,多號公報受影響而趕快一次修訂的原因。更有甚者,即使已經公佈的公報,尚未生效就還不能適用,財會準則公報第34號即為其例。


 


1 則留言:

  1. 所以現在是要看有沒有增加效益嗎?有增加效益勝訴才能當成本,不然不管勝訴或敗訴都當費用?
    [版主回覆05/19/2011 04:57:19]原則:列費用 (不論勝、敗訴)
    例外:舉證可增加原資產效益 (通常無法舉證)
     *我記得鄭師第8版曾有說明,他認為就算勝訴最多也只有回到帳面值而已。
    考試就列費用,雖然基金會的函沒把話說死,但應該沒有人有種到增加資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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